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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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对方未按期给付金钱?按文书填写金额与日期,分别估算一般债务利息和法定加倍部分,逐项核对计算依据。
填好条件,再确认计算
结果会分别列出一般利息与加倍部分,
同时保留日期、基数和公式,方便核对。
填写前准备好
生效法律文书、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金额,以及本次要核算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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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本工具默认含起日、不含止日,可选含止日;这是估算设置,并非法定统一天数算法。仅适用2014年8月1日起基数与利率不变的单一区间。分次履行、利率变动及依法不计息期间需另行核算,实际以生效文书及执行法院核算为准。 请阅读我们的 免责声明。
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后,对方仍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依法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加倍部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计算,并适用法定不计息期间等规则;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先确认未清偿债务、日期及利率,再估算本期间利息。该结果不包含此前利息、执行费等,不等于案件全部应付款。
《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释〔2014〕8号 第 1 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依据生效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法释〔2014〕8号 第 2、3 条(要点):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另有截止时点;非因被执行人申请而审查生效文书导致的中止、暂缓执行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非所有中止期间都能直接扣除。
法释〔2014〕8号 第 4、7 条(要点):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先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年8月1日施行前后的迟延期间,分别适用相应规则。
核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确认未清偿金钱债务(不含一般利息)
选择迟延起止日期
设置一般债务利息
点击计算并核对参数与利息明细
迟延履行利息怎么算?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什么?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般债务利息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是把原利息乘以2。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文书未判令利息则为零;加倍部分 = 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 迟延天数,自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该日利率为法定固定值,不随LPR变动,也不以文书是否判令利息为前提——即使判决书没判利息,只要对方迟延履行金钱义务就可以主张加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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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般债务利息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原利率乘 2 是两回事。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文书未判令利息则为零;加倍部分按尚未清偿的、生效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 × 计息天数计算。这一日利率是法定固定值,不随 LPR 变动,也与原约定利率高低无关。两项独立计算、合并执行。
不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区分了两类义务: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本工具计算的加倍部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如交付房屋、腾退土地、赔礼道歉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法律未作统一规定,一般由执行法院根据案情酌定,本工具不适用于该项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即日利率0.0175%,折合年化约6.39%。该利率为法定固定值,不由当事人约定,也不随LPR变化。
一般债务利息是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中明确判令的利息,按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文书未判令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为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惩罚性利息,无论文书是否判令利息,只要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义务,都应按日0.0175%另行计算。两者独立计算、合并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自生效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分次还款、划拨或拍卖等情形另有具体规则。本工具由您填写起止日期,默认含起日、不含止日,也可勾选计入截止日;这是估算设置,并非法定统一天数算法。例如2025-09-22至2026-09-22,默认365天,计入截止日为366天。同日起止默认0天、计入截止日为1天。请与执行法院确认具体口径。2014年8月1日前的期间需另按旧规则核算。
不能。本工具只估算一个基数、利率不变的区间。分次还款需先按文书及清偿规则确认剩余计息基数,再分段核算;文书要求LPR随报价调整时,也要分段。不要简单从本金中减去还款总额。依法不计加倍利息的期间,应另行剔除。一般利息与加倍部分的基数可分别填写,期间不同时应另行计算。
可以。即使判决书、调解书等未判令一般债务利息,只要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就有权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0.0175%)。这是法律对迟延履行的强制性惩罚,不以文书是否判令利息为前提。
不是。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利息是借款期内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时依法产生的利息,不以申请执行当天作为统一起算日。三者独立计算,不能混同。但迟延履行利息可以与判决书判令的一般债务利息(如借款期内利息)同时主张,叠加执行。
本工具结果仅作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执行中,法院执行部门会根据具体案情、生效文书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计算,以法院执行裁定为准。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以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依法核算结果为准。